摘要
(一)兴办乡镇企业、城乡联办企业、城市工矿扩散联营企业和国家农场办集体企业(不包括烟、酒、焚化品)免征产品税、营业税1年,免收工商所得税2-3年。(二)到老、少、边、贫困地区兴办开发性乡镇企业,可在5年内免收所得税。(三)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按利润的适当比例,可在税前列支。(四)借用银行贷款进行设备改造的,可在税前归还贷款本息的50-60%。(五)兴办1。2万千瓦以下的电站,供电收入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六)对食品工业、新办的饲料、采矿。
出处
《农村经济》
北大核心
1993年第8期29-29,共1页
Rural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