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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负担5%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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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农民负担总额不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我县从1991年起开始执行这一规定,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农民反映负担过重,这是为什么呢?事实上,不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并不等于减轻了农民负担。首先,人均纯收人的数值具有一定的水分。各乡人均纯收入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汇总各记帐户推算而得,由于不同记帐户记帐意识记帐能力等的差别,纯收入的计算结果往往高于实际纯收入。更有甚者,从长官意志出发,追名逐利,弄虚作假,或报喜不报忧,
作者 陈以平
机构地区 石柱县统计局
出处 《农村经济》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0期24-25,共2页 Rural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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