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中央政府极为重视对边疆地区的统治管理。早在其入关前的崇德元年(1636),创设了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蒙古衙门”。两年后,在此基础上,完善组织机构,成立了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理藩院内设尚书一名,左右侍郎一名,额外侍郎一名。下设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及理刑六个清吏司。其中典属清吏司设郎中二人,员外郎八人、主事二人、笔贴式十人、经承一人、贴写书吏二人。他们除掌办外扎萨克(即外蒙古、青海、新疆等地蒙古)划定边界、会盟、屯戍、封袭、驿递;
出处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3年第4期31-38,46,共9页
Journal of Tibet Nationalities Institut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