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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收风险呆帐贷款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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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一】 某银行于1990年4月贷款给某玻璃钢厂50万元,期限半年,由地区工业品公司为该借款人做担保,各项手续齐全完备。同年10月,这笔贷款到期,借款人无力归还,银行便向担保人口头催款,因担保人经营萧条而无法代为偿还借款。直到今年初,银行得知借款人经营不善,已倒闭停产,担保人经营略有好转,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为借款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作者 张树可
机构地区 衡水工商银行
出处 《金融教学与研究》 1993年第4期15-16,共2页 Finance Teaching and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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