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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外资企业新的会计制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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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七、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核算新制度规定,企业的“营业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或者应予收取的款项登记入帐。销售退回应当从营业收入中扣除;销售折扣或折让应当单独核算,并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收入的减项单独反映。”销售折扣是企业销售产品时,为了及早收回贷款等原因而给予买方的折扣;销售折让是因质量等原因为避免退货而给予实方的折让。折扣与折让性质不同但因都属于营业收入的抵减,故列在一个会计科目中核算,但明细科目应按“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两个分别核算。
作者 胡寿龄
机构地区 石家庄铁道学院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3年第7期36-36,共1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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