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方经济发达国家较早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已形成较完善的税制,对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筹集财政收入,都有一定的效用。研究西方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对我国税制建设会有所启示。一、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理论依据和设置原则遗产税是对财产拥有者死亡后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收,通常包括对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课征的遗产税和对继承人继承份额课征的继承税。赠与税是对财产拥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的税收,一般作为遗产税的辅助税种开征。遗产税历史较早,古罗马曾征收比例为5—10%的遗产税,作为士兵的养老费用。近代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3年第2期25-28,共4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