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照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合资企业的外币银行存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的减少数,由于按帐面汇率折合为人民币的金额,与按企业确定的记帐汇率折合为人民币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做为外汇兑换损益(简称汇兑损益)记帐。一般地讲,不论是收益,还是损失均列为当期损益,减少或增加管理费用。适应我国外汇管理的实际情况,考虑到会计准则中有关的原则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对几种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做了例外规定,本文做一介绍,以供参考。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3年第2期37-38,共2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