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从事包机业务的外商大都是驻港中资机构,按现行税法规定,驻港中资机构在税收上按外商对待这些驻港中资机构主要包括香港中国旅行社、香港中国国际旅行社、香港中航假期有限公司等。它们包用国内飞机,在香港组团到国内旅游,目前,已有不少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旅游城市都有包机业务。这种包机业务的特点是:外商包用国内飞机,主要是为了组织海外人员到国内旅游观光,包机的外商并不另派飞机驾驶员、导航员、机械师和服务员等,仍然使用出包方(国内航空公司)的原机组人员;包机的外商按照每架飞机的机型和飞行路线的远近,按次支付固定的包机费用给出包方;客源由包机的外商在香港组织。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3年第12期24-24,共1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