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我局在会同会计师事务所深入三资企业查帐,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中发现,有的地方自定的“优惠”规定:“中方任总经理的,由于经营管理造成亏损,要根据外方投资额按当地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出亏损年度的利息总额付给外方作为客商的追加资本”。有的企业已经照此执行,使我们感到惊奇。我们认为,这是违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因为企业法明确中外合营企业应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中外双方应是平等互利的。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3年第12期27-27,共1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