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拜读《涉外税务》1993年第7期叶建泉先生的“合资企业两个财会实务问题的处理”一文,对“三资”企业用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会计处理,本人有不同意见。现提出来,与叶先生商榷。以叶先生所举之例。假定某合资企业以4万美元作抵押,向中国银行借入为期6个月的21万元人民币贷款。银行存款美元户的帐面汇率为5.47(当天美元的人民币买入牌价为5.46)。 1、当该企业抵押出外汇时: 借:其他应收款--中国银行(美元户)USD40000 汇率:5.46 ¥218400 借:汇兑损益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3年第12期29-29,共1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