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税法一贯规定,交易双方如有受控关系,即构成关联企业,所订转让定价必须按“公平独立标准”决定。此点早已为人所熟知。在实践中,关联企业之间的受控交易(Controlled Transaction)其转让定价的决定,必须按以下各种方法择一而定:1、比照同类型非受控业务法(the comparable uncontrolledtransaetion method),简称(CUT);2、比照利润法(the comparable profits method)简称)CPM);3、其他方法,诸如再出售法、成本加利润法等等。上述各种方法,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要求受控交易的转让定价必须符合“公平独立标准”。这几种办法的前两种,都涉及受控业务与非受控业务的比较,从比较中找出转让定价的合理标准,因此,受控业务与非受控业务的可比性就成为关键问题。1993年1月21日美国政府颁布了新的《暂行规定》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3年第11期20-20,共1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