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2年开始,深圳特区企业统一执行市政府颁布的《深圳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特区企业平等纳税和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从199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的情况来看,仍有部分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从而影响了特区应税所得的正确性。这些问题包括: 一、无形资产及开办费不按规定期限摊销。特区企业无形资产包括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场地使用权和其他特许权等。按《规定》要求,各种无形资产原定有使用期限的,应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期限的,可按10年平均摊销。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每年摊销额不得超过20%。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3年第11期35-36,共2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