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保险公司承保国内业务一直沿用要式合同形式,即由保险人拟定和印制保险单,被保险人必须接受全部单证。要式合同保险单还对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责任等主要内容实行统一,对保险责任范围、保额确定、责任起止期限等均有明确规定,投保人不能要求增加或修改。现行要式合同保险单条文明确、责任分明,使承保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保证。但是,面对保险市场的诸多现实风险,其缺乏灵活性的弱点也逐渐暴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一、要式合同保险单不能满足投保人某些基本保险需求,导致大量风险存留在经济生活中。
出处
《浙江金融》
北大核心
1993年第5期41-4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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