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春秋时期的婚姻形态保存了原始时代的许多种不同的婚俗。以娣媵制为主的一夫多妻制盛行于春秋社会,交错姑舅表婚原则是这种婚姻所实行的范围,屡见于《左传》的"通”是另一种合法的婚姻形式,这是并存于春秋社会的两种主要的婚姻形态。节日野合在许多地方仍存,血缘婚并未绝迹,女娶男嫁之俗在某些地区还较流行,父子、叔侄共妻已遭时人非议,兄弟共妻并未退出历史舞台。战国变法才最终在中国历史上确立起了一夫一妻制。
出处
《榆林学院学报》
1993年第1期30-33,42,共5页
Journal of Yu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