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3年第4期134-138,共5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