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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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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发[1993]2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为了使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防止推诿扯皮、贻误工作,保证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及时依法执行,从而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经验,对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3年第4期148-150,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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