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2)143号关于《天津市东郊农牧场诉中国人民解放军3608工厂专利侵权上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国专利局授予的有效专利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审查其是否受到侵害。至于原告的专利权或者原、被告双方各自拥有的专利权是否真正符合专利性条件。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3年第3期105-105,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