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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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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3年第1期3-4,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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