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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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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满足自己对土地的某种便利依契约方式而确定的关于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法制化有利于土地效能的充分发挥,满足当事人的需要,使土地所有权的静态形式转变到用益权的动态形式,这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作者 徐颖 苏喜金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
出处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3年第3期47-49,共3页 Journal Of Jilin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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