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语体与其他的所有语体一样,是社会需要的产物,也是语言功能分化的产物。准确些说,它是在法律活动领域中,长期履行相应的交际功能而形成系统的使用特点的语言功能类别(体式)。从层次关系看,它隶属于书卷语体的下位语体——公文事务语体,具有公文事务语体的基本功能、基本特征。作为公文事务语体的下位语体之一。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3年第1期40-45,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