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人认为在押罪犯是没有正当防卫权的。理由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对劳改干警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得实施正当防卫,这是由劳改机关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决定的;在押罪犯在监内严格受到监规纪律的约束,不准打架斗殴,发生矛盾时须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承认在押罪犯有正当防卫权,会引起监内较大的混乱。我认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因为这种认识只是片面地看到劳改机关工作特殊性和执行监规监纪的需要。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3年第2期27-28,共2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