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七届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12月28日的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对制造、贩卖、运输、走私、非法持有和提供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十数种犯罪和违法行为分别作了刑事和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3年第3期55-56,共2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