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行新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对商品采购——在途商品能否实行"帐单双控法",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平时将已入库的"商品验收单"或已付款的"托收凭证"摆着不记帐,月终一次记帐,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的原则;另一种认为已入库的"商品验收单"或已付款的"托收凭证"只是暂不登记总分类帐,而明细帐则在收到凭证时即先登记再放入"帐夹"内,以便对企业购进商品的验收入库和付款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它既符合"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的原则,又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差错,防止悬帐悬案发生,是核算商品采购——在途商品简便易行的方法.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现将"商品采购帐单双控法"简介如下,恳请同行指正.
出处
《会计之友》
1993年第6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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