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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玩忽职守行为泛滥的几点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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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对自己的工作漫不经心,疏忽大意,不尽职责,致使公民的人身和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有此种罪行者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玩忽职守者却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致使玩忽职守行为依然屡见不鲜,甚至泛滥成灾。那么,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就此谈几点浅见:
作者 董德祝
出处 《大庆社会科学》 1993年第1期36-25,共2页 Daqing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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