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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维持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复审机关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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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审计署1990年发布施行的《关于审计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的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对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前,必须按规定先经上级审计机关复审。上级审计机关维持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审计机关应诉;上级审计机关改变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审的审计机关应诉。”对后一种情况中的复审机关的法律地位如何理解。
作者 赵自云
出处 《审计与经济研究》 1993年第1期27-28,共2页 Journal of Audit &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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