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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闻事实材料的“权威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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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可以是单独责任,也可以是共同责任。新闻侵权的共同责任是各个侵权主体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总和。新闻单位必然首先成为被告,这是由新闻活动的特点决定的;但是,首先成为被告,并不等于成为主要责任者。
作者 王晋闵
出处 《新闻记者》 北大核心 1991年第7期29-29,共1页 Shanghai Journalism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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