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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的相对性与肖像的合理使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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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时至今日,对于未经公民本人同意而将其肖像用于广告等商业用途,即可确认为侵权行为,已不会有任何争议了。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已完全符合了民法通则第100条所指出的两项条件:首先是未经本人同意;其次是将公民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或直接出售取得金钱,其营利目的是显而易见的。所以。
作者 陈治东
出处 《新闻记者》 北大核心 1991年第7期31-32,共2页 Shanghai Journalism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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