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运用调解手段解决民事、经济纠纷,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事诉讼中富有特色的内容之一。今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然把调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给肯定了下来。调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他的每一发展变化都渊源于其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并为适应这一社会历史条件而日益完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不同时期的社会历史条件来论述这一原则产生、发展的历史必然性,以及现阶段继续保持和完善这一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出处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1991年第4期27-32,共6页
Journal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