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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两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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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对基金会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目前政府有关部门对基金会规范约束不够,基金会自己管理自己的现状应迅速改变。地方政府应明确农经委对基金会的领导、管理和间接调控职能。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基金会聚资、融资等业务活动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如聚资息、红,融资利率档次,融资比率,融资结构,融资准备金的建立和管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要帮助基金会培养人员,提高素质,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融资审批责任制度、财务核算管理制度、股息盈利分配制度等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会业务进行检查、审计和稽核。同时,基金会也要接受乡财政和信用社业务上的监督和指导。
作者 李开治
出处 《西南金融》 1991年第3期58-58,共1页 Southwest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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