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范性文件,从广义上讲,可以泛指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从狭义上理解,仅仅指没有规章制定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在金融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宪法》第90条第二款和《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授权,省级分行可以制定部分金融业务基本规章,而人民银行的其它分支机构可以制定的就只能是狭义的规范性文件。
出处
《西南金融》
1991年第12期46-4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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