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1年4月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试行)》基础上有较大改动。其中增加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删除了试行法中的第180条“债务清偿顺序”。对此,何益同志在《四川金融》1991年第7期上发表文章认为,《民事诉讼法》是将《民事诉讼法(试行)》关于被执行的财产清偿银行、信用社贷款债务优先于其他债务的规定合并为破产债权(即银行贷款不再优先受偿)。笔者持有不同看法,特提出以下商榷意见。
出处
《西南金融》
1991年第10期43-4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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