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分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部曾于1986年7月、1988年2月和1989年11月三次发出通知,对建国以来至1988年12月发布的2618件财政规章宣布废止、失效,停止执行。最近我部在前三次清理的基础上,又对1988年12月以前发布的尚未宣布作废的财政规章和1989、1990年两年新发布的财政规章进行了认真清理。
出处
《中国财政》
1991年第9期59-61,共3页
China State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