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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新入境法规(三)——1990年6月1月实行了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部分修正法及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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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排列顺序来看,不同目的居留资格杂然并列。其次,5与13在日本从事营业活动,当然应该取得报酬,6~12学术研究、教育、技术技能学习可否获取报酬?或本行业之外可否另谋其他工作收入?条文中欠缺明确规定。旧入管法之居留资格与居留资格者的经济活动,
作者 张雅涛
机构地区 日本明治大学
出处 《国际人才交流》 1991年第2期27-29,共3页 International Tal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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