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此次修正入管法,凡外沿学校设在交通便利的场所,有完整的教学设备,虽土地或建筑物非学校所有,不能取得学校教育法上的认可,但其他施设、用具、班级数、教职员较各种学校更充实者,则“关于设备及编制准用各种学校之规定”做为修正入管法的主体或客体。本(1990)年5月文部省、法务省管辖的财团法人日本语教育振兴协会发表,自去年9月到今年3月经过5次审查,认定全日本的日本语学校有345所是优良学校。并介绍各学校简要分三册印成“日本语教育施设要览”1989Japanese Language in Japan。但外务省认为其中包括各种有问题的学校,如果颁发至海外使领馆只能做为参考用。中国学生指出在上海发生退费纠纷学校也榜列优良。日本语学校受到重视时,专门学校乘机而起。
出处
《国际人才交流》
1991年第8期29-3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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