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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新入境法规(六) ——1990年6月1日实行了入境管及难民认定法部分修正法及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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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活动与本国公私机关缔结契约,依其契约从事属于法律学、经济学、社会学其他人文科学分野的知识有关业务活动,或其他以外国文化为立脚点的思考或感受性有关业务活动。(法附表第一之一教授、艺术、报导,之二投资·经营至教育、企业内转动、兴行等活动除外)。居留期间1年或6个月。基准省令一、以人文科学分野的知识为必要的业务者,应具备下述要件:
作者 张雅涛
机构地区 日本明治大学
出处 《国际人才交流》 1991年第5期44-45,共2页 International Tal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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