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2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卫生防病法律、法规,卫生防病工作已逐步走上法制管理轨道。然而,由于没有卫生基本法,缺乏宏观调控机制,使卫生执法关系出现一些紊乱现象,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间交叉、重复管理,如《食品卫生法》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交叉管理,酒吧等既是公共场所,又是食品经营单位,是两个法律、法规的共同管理对象,导致两支监督队伍的重复、交叉监督;二是监督权在各个法律、法规授权不统一,监督,监测机构职责不明确,如《食品卫生法》。
出处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1991年第S1期72-74,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