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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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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促进卫生防疫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等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整个执法过程中,也还反映出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 1 法规管辖不清,各级执法机构职责不明确以《食品卫生法》为例,第31条规定:“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这里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是指省、地(市)、县(市)三级卫生防疫站,如果全国有一个防疫总站,那就包括从中央到县四级防疫站。
作者 廖开福
出处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1991年第S1期79-80,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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