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粮棉定金是六十年代初,根据我国当时十分低下的农业生产状况和农户难以垫支生产费用,保证合同交售而制定的政策性鼓励措施,它一直延续到八十年代中期,对农业的推动作用是很大的。然而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以及交售定购、议购粮棉的积极性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粮棉定金已失去了原有的积极作用,随之产生了挪用、截留,村干部私用等种种非正常现象。以农业产值居全国第一位的江苏省兴化市为例,该市每年投放粮棉定金3000万元以上,这块资金从量上看虽然十分可观,但从质上看使用效益却不尽如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