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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亟待 克服两种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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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除赋予行政相对人以起诉权外,还明确告诉我们提起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只要你主观上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权存在,即可依据本法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 解德辉
出处 《乡镇论坛》 1991年第3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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