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乌桓传》对乌桓的记载有混乱之嫌,若不搞清,有碍于正确认识乌桓历史。如:“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父兄以己为种,无复报者故也。……其嫁娶皆先私通,略将女去,或半岁百日,然后遣媒人送马牛羊以为聘娶之礼。婿随妻归……为妻家仆役2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出妻家。故其俗从妇人计,至战斗时乃自决之……父兄死,妻后母执嫂,若无执嫂者,则己子以亲之次妻伯叔焉,死则归其故夫”。看后让人觉得条理不清。以博深著称的马长寿和内田吟风二先生,也把这两个时期的情况混在一起。马先生说:“唯一的解释就是母方有氏族,而父方则只有家族没有氏族,所以父方没有‘族类’,自然就没有族属给他报仇了”(《乌桓与鲜卑》127页);内田先生说:“在乌桓母系社会时期,因为从其他氏族来的父亲和与父亲同来的异母兄弟是所谓外氏族者,故属于母亲氏族的儿子杀害了父兄也不会受到母系氏族的制栽”(《北亚史研究》)38页)。这里我们暂不去讨论家族和氏族有什么不同,但在母系社会,人们一般不会知道谁是自己的父亲,谁是自己的异母兄弟。按照血族复仇的通则,“外氏族者”被“母系氏族”杀后。
出处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0年第4期50-50,共1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