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典治国”是明太祖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颁布“大明律”“明大诰”等法律是想“使吏民知畏而不敢轻犯”。明律对侵犯财产罪规定了极为严厉的刑罚:“凡强盗已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又“窃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笞五十,免刺;但得财者以一主为重并脏论罪。……三犯者绞”。明律中有关官吏受脏的条款较前代增加,实施“重绳脏吏”,处刑严苛,凡是官吏贪污受财。
出处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1990年第4期66-67,共2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Shengli Oilfie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