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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审核、换发《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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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期限的规定,从1990年元月起,对全国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进行审核、换发《许可证》,有关事项已以卫药字(89)第39号和卫药政字(90)第38号文通知各地。目前,各地正在组织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的验收。
出处 《中国药事》 CAS 1990年第3期6-7,共2页 Chines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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