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均无定论,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原因是现行立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立法规定不明确。然而,法律对这一问题回避的主要原因则可能是基于农户住宅保障的福利性与农村建设用地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存在矛盾,以及立法上"一户一宅"的规定与允许继承后"一户多宅"的矛盾。但是,立法应当确立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并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化解上述两个矛盾。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第11期70-72,共3页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
基金
山西省社科联2010-2012年重点课题研究项目(SSKLZDKT2011065)<山西省城市化进程中土地问题研究>
山东大学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项目(yzc10008)<澳大利亚首尔地区人权法案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