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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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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在东京达成的协议和一九九○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在万隆会议十项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公报,决定自今日——一九九○年八月八日起,恢复两国间的外交关系,并就双边关系中的有关问题达成以下谅解。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0年第16期595-595,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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