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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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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规定,受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的委托,现对这次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公司被撤销、合并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撤销、合并所属公司的具体方案,经各级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审查批准后。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0年第13期510-511,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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