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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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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0年第30期1135-1138,1134,共5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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