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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设立河间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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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日《关于撤销河间县设立河间市的请示》及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河间县,设立河间市(县级),以原河间县的行政区域为河间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编制。
作者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0年第30期1145-1145,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关键词 河间市 八年 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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