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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设立韶山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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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日《关于撤销韶山区建立韶山市的请示》及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湘潭市韶山区,设立韶山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韶山区的行政区域为韶山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编制。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0年第30期1146-1146,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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