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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保护的审判实践与理论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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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肖像权作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我国已被确认。1986年2月4日,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是我国对公民肖像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由于我国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民法通则》颁布前,滥用他人肖像的情况较为盛行。如广告设计、照像、理发等行业,画册、厨窗装潢乃至商标等,随意使用他人肖像的现象屡见不鲜。《民法通则》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的肖像权案大致经历了二个发展阶段:
作者 浦增平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0年第4期41-42,共2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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