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民离开居住地久无音讯,其配偶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目前通行的作法是,人民法院受理失踪人配偶的离婚案件后发出公告,载明:“×××:你妻(或夫)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与你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庭)应诉,逾期则依法判决”。如失踪人没有按照公告之日来应诉,人民法院即作出缺席判决。笔者认为这种作法是不妥的,它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理由是: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0年第6期58-59,共2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